信用卡从根本性质来看,可以被视作为一类较小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信用贷款工具;
然而,若涉及到信用卡套现行为,那么其本质特征便是商家和持卡人之间通过暗中勾结,有预谋地利用信用卡的消费功能,进而从银行处骗取一定数额的贷款,这种行为在某些层面上甚至可能涉及到对事实真相进行
虚假陈述的贷款
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即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且
情节严重者,应按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那些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
诈骗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