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纷争乃指在债务人为尽快维护债权人权益之情势下,债权人需亲自以个人名义直接替代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行使其债权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争议。
倘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与其相关的从属权利,进而妨碍或损害了债权人持有之到期债权的顺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处于债务人地位之人对相应人等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唯独上述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专属法定之情形,情况特殊者不在此列。《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