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关于独生子女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有着明晰且具体的规定。
自新
个税改革实施以来,赡养老人所需支付的相关支出得以设立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而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此方面所能享受到的扣除额度有所差异。
对于独生子女而言,其能够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进一步享有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每人均可按月2000元标准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福利待遇。
此外,若独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或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已离世,纳税人仍需承担赡养责任,此时也可依法申请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
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