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程序的复杂性,根据各种
离婚方式的差异,其相应的手续和步骤亦略有区别,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是
诉讼离婚的情况,其中所需的主要流程为:
(1)请求离婚一方应撰写完整的
起诉状,且该起诉状应提交至被告常驻或者密切居所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诸离婚权利的问讼。
(2)法院在收到该起诉状之后,将会对此展开全面的审查工作,并将视情形决定是否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裁定。
对于经审查确认符合
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立案受理,并向被告发出起诉状副本以便被告进行答辩。
(3)接到法院立案通知的原告,需按照规定缴纳
诉讼费用。
(4)调解阶段是
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如若在
庭前调解环节取得圆满成功,那么法院便无需再安排
开庭审理的相关事宜。
(5)倘若调解未能获得预期效果,则由法院安排展开开庭审理。
(6)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之后,如判断确属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相反的话,则会作出不
准予离婚的判决。
其次是
协议离婚的情况,其所需的手续与步骤大致如下:
(1)
当事人双方就
离婚问题达成共识,包括对财产的分割、育有子女的
抚养及未来的责任等重大问题进行充分的商讨,并以
书面形式详细记录讨论结果写成
离婚协议书。
(2)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身前往各自居所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向其
提出离婚申请。
(3)在离婚过程中设有冷却期,即从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享有表达不愿离婚的权利。
在这期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当冷却期满的第三十一天时,当事人双方应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并
递交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办理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
离婚申请的意图。
(5)在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仔细审查查实双方确系
自愿离婚,且已就有关子女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清偿等关键事项达成共识之后,即会为其进行登记备案,核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