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欠债却未持有
欠条的情况下,
债权人仍然有权利通过搜集其他可证实欠款事实的确凿
证据,以诉求方式追偿其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之际,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债权凭据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有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