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借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行为者;
2.对已过期、失效或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欺骗性使用;
3.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私自滥用的行为;
4.蓄意在透支额度和期限上超出卡主的设置范围,且犯有故意拖延还款时间的情节,以上四种情况均属于恶意透支定义范畴内。
其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个人目的,不遵守透支规定限度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期限,在信用卡催告仍未归还的情形下发生的行为。
若涉及到偷盗信用卡并伴随着使用的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条规责来进行处理判断。《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