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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形下的取保候审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得以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不应再被判定为应该受刑事制裁之罪行的。
2.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达到并完成了其使命的期限要求。
3.经审查发现当初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欠妥当并且需要纠正的。
4.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增加。
5.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如果其涉及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束审理的话,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
6.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处于孕期或正哺乳期的妇女,如采取取保候审,亦无需担心其会给社会带来额外风险。
7.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来说,如果他们的案情已经由第一审民法院判定为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同时又独立适用了附加刑,然而判决须等待法律生效等未决因素存在的情况,此时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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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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