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法体系中,代位权作为针对债权的附属权利,及其伴随着债权一同产生、转让以及消解的特性。
债权人得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并且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进行积极主张权利。
可以明确的是,代位权制度背后的主要目的和动机在于确保债权得以完整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