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
贷款人即为借款方
当事人,借款方当事人即被称作
债务人。
在
债务关系中,若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债务人,则他们便构成
共同债务人,需按确定的比例来分摊应尽之责任与义务。
同时,每一个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均需承担清偿所有债务的责任,而已经履行其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索取其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份额。《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