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如果罪犯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便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待遇:
首先,被判处于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多种不同
刑罚条件之列;
其次,务必严格遵守监狱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再次,积极配合并接受相应的教育改造;
最后,必须具有明确的悔过以及改正过错的主观态度,并且需要真实的改过表现,或是能够取得一定的生产上的劳动成果或者立下较为显著的个人功勋。
对于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各类罪行的罪犯,在其正式开始履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以上所述的各式条件均能得到严格遵守,并且在教育和改造的过程中表现出认真态度和突出效果,或者是取得了一定的个人功绩的话,那么他们将很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