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
出资购置房产,其是否被认定为婚姻
共同财产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若夫或妻中的一方在婚后独自运用自有资产进行
购房,且最终
产权证仅记载了其个人姓名,那么此房屋便应被认定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
其次,即使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后,但如交易完成后某一方利用自身财富购得房产并将产权记为夫妇二人名字,无论这笔资金来源何处,在法律上也会被视作是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
再次,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妇若使用共同拥有的财产购买住房,无论房产最终落户到哪一位名义之下,均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内的资产;
此外,若有任何一方的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
买房产,且产权证上仅记录了自己孩子的姓名,在法律视角下,这将被理解为家长
赠予自己子女的财物,并不属于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
最后,若是婚后由两位家长共同出资全额购置房产并打算将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方,则在没有另行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
出资比例来计算各自的所有权部分;
但若贷款购房时备案登记中有夫妇双方的名字,除非有特别声明或协议,否则均视为夫妇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