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第
一审的裁决和宣判确实存在着明显的错误。
2.若出现确实需要进行抗辩的情况,应予以明确。
考虑到特定情形如下所述,我们应有权主张抗辩的必要性,并按照规定主动提出抗辩:
a.当人
民法院在裁决过程中采信其自行收集而来的
证据,但未经
庭审程序证实便以此作为审判依据,从而导致审判结果错误。
b.当人民法院未接受
公诉方在庭审前收集并在庭审阶段提交并经过严谨质证确认的有效证据,而是仅仅因为被告方对供词
翻供而做出
无罪判决或者直接更改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导致审判结果错误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