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乃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一般担保角色的人士。
兹定义为:
在债权人对提供一般性担保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之际,该当事人得以行使此项抗辩权,要求原告先行针对债务人为之提起诉讼。
待债务责任人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之时,方才负起结算剩余债务之责。
享有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保证人;
其次,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亦或是在审理过程,甚至是在强制执行程序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内行使此项权利;
最后,行使先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免除保证责任,仅是通过暂时延迟责任的方式,减轻保证人的负担。《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