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际,若有关方未能获得孩子的
监护权却擅自将其带走,此种行为无疑非法且对孩子各方都极为不利。
假如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监管权业经由法庭宣判确定,那么无监护权的一方可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其行使权力将失去的孩子索回。
通常来说,没有监护权的父母仅能享受到对孩子的定期
探视权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