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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吗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30 15:45:14 已帮助2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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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吗
债权申报之意乃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时,于受理破产申请之际,各债权人须按规定准时向专门负责破产事务处理的机构提出自己所享有的债权。
而关于此项申报的时间限制,理应由人民法院在正式确立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予以明确。
在此期间,债权人务必深刻理解该期限的重要性,并按时履行申报义务。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即应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作出决定;
该期限将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且最少不低于30天,最多不可超过3个月。
即便已错过破产债权申报期,债权人仍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申报手续,则只能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方能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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