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安全事故发生之际,具有汇报义务的相关责任方构成了隐瞒或虚构安全事故的既遂状态,进而导致严重的后果产生时,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监禁管制;
尤其是在因他们的行为使得局势恶化甚至引起巨大损失的场合下,则可能面临最高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批判。
这一刑事罪名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它主要针对那些在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对具有明确汇报责任的相关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故意隐瞒或虚构所涉及的事故实情,从而延误了控制和救援时机,叠加这类行为的客观结果已经达到严重程度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