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之要件。
本项罪名所指向的,乃是涉及到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案由多样且丰富的客体。
其中,首要的、占据主导地位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医疗卫生事务、行业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至于次要的、相较于前者较小的客体,则是关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维护和发展。
(二)行为情况之要件。
具体地说,本项罪名在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客观要素,主要表现为那些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不道德且情节严重的医疗行为。
(三)行为执行者的特征。
此项罪名的行为执行者,通常被定义为一般的社会个体,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并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因此,他们的身份实际上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行为执行者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项罪名的行为执行者,其内心深处往往怀有故意的心态。
这种故意并非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而是针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尤其是那些可能导致病人伤亡的后果。《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