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关于子女
抚养方面的事宜,可先由父母双方进行积极磋商和妥善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统一,则应提交至具有
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小于两岁的子女,法律通常倾向于由他们的母亲亲自抚养照顾。
而对于大于或等于两岁的儿童,审判机关将会依据父母双方
法律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以最佳有益的方式保护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此外,当子女年纪达到八岁及以上时,他们的真实意见将被视为考虑因素之首位,予以充分尊重。
为争取
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一方需要尽其所能地提供确凿有力的
证据来证明自身具备下列特殊情形:
如已经实施永久避孕技术或因其他主观或客观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或者子女已经跟随某一方的生活时间相对较长,但如突然间改变他们的原有生活环境将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再者,如果某一方没有其他的亲生子女,且另一方拥有多个子女;
最后,如果子女与某一方共同生活会对他们的成长发育更加有利,但另一方存在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患,或者存在其他各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极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那么这一方也不应享有养育子女的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