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尽早与银行展开友好协商,以商定还款计划。
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可以向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量刑标准。
根据该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中,第四项即为“恶意透支”。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按期归还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做出了进一步的界定。
根据该条款,持卡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