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违反相关法规和限制,超越透支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行进行两次催收后经过超过3个月仍未向其返还透支款项的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另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