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仅仅是遭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留下所谓的“案底”。
而此处所言的“案底”则特指被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个人信息、所犯之犯罪事实及其详细经过、审判环节的各类记录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等一系列内容所构成的专门性的档案。
在刑事诉讼的实质过程当中,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和指控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采取暂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刑事处罚方式,它实际上只是刑事诉讼期间的一个短暂强制性措施,因此并未产生所谓的案底。
然而,唯有在执行了刑事处罚之后,方有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