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如果有人故意在金融票据领域进行伪造、变造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具体而言,法院将会依据涉案金额或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其数额最高可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
对于情节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涉案金额巨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支付最高达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更甚者,情节极其恶劣的当事人则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罚款数额同样不得高于五十万元。
根据该法规的描述,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2)(3)(4)。
其中,“(1)”指的是意图制造或擅自篡改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2)”则涉及到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的情况;
与此相关的还有“(3)”,即伪造、变造信用证以及相关的单据、文件;
最后,“(4)”则意味着故意伪造信用卡。
此外,若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如为企业法人或者单位组织,那么法律对此类组织单位的惩罚措施是处以罚款,且加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我们也看到在该法令中有提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责任。
只要涉及以下几种行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2)(3)(4)。
首先,即明知所持有的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属于伪造的,但仍继续持有、运输,且数量达到了较大规模;
其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较大;
再次,通过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最后,对于那些出售、购买、为他人伪造信用卡或者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同时,只有“(5)”中明确阐释的涉及盗取、贩卖或者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才会按照上述法条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惩罚措施。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6)”部分提出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一旦因为特殊的职务便利采用非法手段实施第二款提到的犯罪行为时,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