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胎儿在
继承环节中,依法享有
代位继承权,然而,当胎儿因各种原因在其未出生前便已逝世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该项权利。
若在继承过程中出现被
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的案例,则应由该被继承人与其子女间的
直系晚辈血亲行使代位
继承权。
同样地,一旦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过世,其子女也可代位继承关于他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遗产分配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