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在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产在婚后经历了拆迁安置,那么得到的安置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这是基于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产权调换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明确指出,所得的安置房产权,本质上是对婚前房产的一种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前一物权的权益扩张,而安置房则是原始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政府部门对私人住宅进行拆迁时,通常会以现金或房产的方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始房屋的面积。
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