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际,若所涉及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仍旧处于未取得完整所有权或暂时尚未获得所有权的状态下,双方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了分歧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话,那么,法院将不会直接评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哪一方。
而会综合考虑各种具体事实与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那就是,基于现状,构建一个解决方案,让
当事人能够继续行使对此房产的
使用权利。
待后来,随着时间推移,当这处房产已经被拿到全部的所有权之后,又再次引发了相关争议。
这时候,尽管有新的问题出现,但当事人仍然有权依据法律,通过再一次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进一步的解决途径以及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