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会考虑暂时中止
行政复议:
首先是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如果该申请人不幸去世,那么他/她的
近亲家人还没有决定是否继续参与此案的行政复议;
其次是,假设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因为某些原因失去了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同时又没有明确指定
法定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进行处理;
第三种可能的情况是,如果作为申请人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终止运营,但还未确定谁将承担其相应的
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的中止;
再者,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加行政复议,同样会出现这种情况;
最后,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这也是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例如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这些案件目前还没有审结完毕,因此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