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已经合法持有对于
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并且在债务人未能充分利用该等权益以及附属利益以使每个人都能够更好地实现其应有的义务的情况下,此举对债权人的合约履行及其所拥有的到期
债务产生了重大阻碍。
此时发生这种情形时,债权人可以提出“
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应有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
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的前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须要确保债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其次,也有必要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未尽职责地行使其应有权限的不当行为,再次,此类行为的确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或潜在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