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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被害人怎么维权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
检察院行使的批准逮捕权利,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在案情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其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的话,就会按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将该案件的全部资料和佐证一起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核和批准。


然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觉得已经掌握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认为可能会导致罪犯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即使采用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式也无法完全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这时候派遣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则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检察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犯罪嫌疑人实行批准逮捕。


其次,我们必须明白,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利做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经人民检察院判断,认为不适合批准逮捕的话,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检察院的指令,结束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上传唤,同时还应将具体执行情况另行通知检察院,让检察院做好后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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