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到:
检察院行使的
批准逮捕权利,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于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在案情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其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措施的话,就会按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将该案件的全部资料和佐证一起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核和批准。
然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觉得已经掌握了主要
犯罪事实,并且认为可能会导致罪犯被判
徒刑以上的
刑罚,那么即使采用了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方式也无法完全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这时候派遣犯罪嫌疑人
口头传唤则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检察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犯罪嫌疑人实行批准逮捕。
其次,我们必须明白,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利做出是批准逮捕还是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经人民检察院判断,认为不适合批准逮捕的话,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检察院的指令,结束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上
传唤,同时还应将具体执行情况另行通知检察院,让检察院做好后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