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依法被法院查封,那么只有当符合了法定解除查封的条件后,才能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根据《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
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裁定,并且将该
裁定书送达到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系案外人所有;
(2)申请执行人撤回
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
债权人又拒绝接受抵债;
(4)
债务人已经履行全部
债务;
(5)被执行人提供
担保,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6)人民法院认定为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而言,解除这一措施时应向有关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于落实相关程序。《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