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为委托人输送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线索,尤其是那些可能涉嫌检举揭露犯罪行为的“立功线索”。
2.不能允许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手机进行与外界的通话联络。
3.不能采用任何形式和手段与委托人串谋、销毁、篡改或者移除证据。
4.不得带领非律师人员参与会见活动,并且严格限制家属参与会见。
5.严禁向委托人传送被司法监控单位明确禁止的各类信息和物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