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著作权法,所获保护的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文字类的作品;
其次是口语性质的口头表达著述;
紧接着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以及杂技艺术性质的各类作品;
同样也涵盖了美术、建筑这两类的作品;
同时还包含了摄影类的作品以及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出来的艺术作品;
除此之外,还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以图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以及模型展示类作品;
当然啦,也不能忽视计算机软件这样独特类型的作品;
最后更是囊括了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作品。《
著作权》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