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若涉及故意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大者,应判处其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者,应判处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
重犯罪情节者,则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将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