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该法之规定者,应处以两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得科罚金;
若有特定的情形存在,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无期或终身禁锢的严厉刑罚,同时还须缴纳附加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
首先,作为偷渡活动集团的首脑人物需承担更为严厉的责任;
其次,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以及组织的受害者数量特别众多的情况均会加重责罚;
再者,任何因组织行动导致受害者重伤乃至死亡的事件都将承担更为沉痛的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致受害者于死地或造成重伤的组织者,其将被判定犯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原罪行合并处理。
此外,任何剥夺或限制受害者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会受到严惩;
同样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也不得姑息;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则将受到重惩;
具有其他极为恶劣的情节者也不能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在所有涉及到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转让的犯罪案件中,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以及为犯罪服务的犯罪分子所拥有或提供的运输、通讯工具亦或是其他财务资料均必须全数没收。《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