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否存在
抚养关系时,需重点关注养父母是否切实地为养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关心以及教育方面的培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并无天然的血缘联系,他们的亲情纽带源自于婚姻基础之上所建立起来的姻亲关系。
仅当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抚养与教育关联后,才能被视为类比于亲生父母与其子女的亲缘关系,进而使双方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