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加刑幅度依据案情而定。
累犯通常需在基本刑上进行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加刑,且不得少于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所谓普通累犯,即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释放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属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列。
前述规定的期限,对被假释的罪犯而言,自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