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其金额主要依据被拆迁建筑物的结构与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再以每平方米人民币的单价形式计算得出;
而对于设备拆解补偿,则主要参考临时居住环境,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予以相应的补贴;
至于奖励性的补偿款,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设定,但禁止随意调整。
以下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被征收人员赋予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因为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此外,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的房屋以及其附属物品的所有权所有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充分的补偿。
补偿的标的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列的数据作为依据。
对于已经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授权的临时摊位、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在公布拆迁通告之后进行的新建、扩建、装修等设施,以及我们先前约定不进行补偿的部分,我们将不予补偿。
至于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各个城市通常会明确指出具体的数额以及计算方法,详细信息可参看各地公布的标准。
所有这些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皆是以广大被征收人能够自主地进行搬迁以及过渡为前提设定的。
倘若拆迁人提供了适当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任何临时安置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