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用先行
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如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务必要存在涉及至少两方
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
债务关系;
其次,这两笔债务需被确认为处于一种彼此对应的给付款项地位;
再者,必须明确这两项债务有明确的先后履行的顺序安排,这个顺序既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最后,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如果没有形成先后履行顺序,那么将适用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是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一个关键点,那就是当先行履行的当事人并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他的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甚至是致使其行为与原定条款和合同的原始意图相背离时,这种情况下也同样适用先行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