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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怎么去申报呢

首先,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方面,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之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将在破产申请正式获准立案之际,视为已到期。
同时,附有利息的款项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暂停收取相应利息。
2.就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等方式未能解决的债权问题,债权人同样具备自主申报的资格与权利。
3.对于债务人拖欠职员工资、医疗补贴、残疾抚恤金等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交付职工的补偿金事项,无需进行额外申报。
4.当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债权额度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情况,并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支撑依据。
5.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既可以由某位债权人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进行申报,又可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联合申报。
6.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关联连带债务人已经替代债务人偿还了相应债务,则其对应对整顿企业的追偿权享有自主申报权益。
7.在部分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状况下,其债权人有权针对全部债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分别进行单独申报。
8.若被指派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条款解除特定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则可以上述解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申报。
9.而对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来说,在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之后,其对应终止执行委托关系的权益,同样具有合法的申报权限。
其次,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步骤方面,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要立即明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日期。
从法院公告公布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算起,申报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经审定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员正式提出债权申报。
逾期仍没有完成债权申报手续,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适当补充申报。
然而,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任何分配工作,都不能再为之前未申报的事项予以补充分配。
对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必要费用,将由补充申报方全额承担。《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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