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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退回方面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要素为:
招标方必须于书面合同签署之日起,不得晚于第五个自然日,即须在该期间内向中标者以及未能中标但已经提交投标书的潜在参与方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益回报。
此外,招标方和中标胜利者也须严格遵照法规要求,郑重签署书面合同。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份合同的主要关键要素,如标的、价款、品质、履行期限等,都务必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书以及中标成功者提交的投标文案所描述的内容保持一致。《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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