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乡镇企业在遭受
厂房拆迁时,其补偿方式如下所述:
对于难以进行迁移的土地、生产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确实由于迁移而引起损失的设施设备进行合理的货币补偿;
同时针对实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以及拟定的经营损失给予全面补偿;
另外还包括由于停止施工导致的相关开支、机器设备的检修与修复成本、物资的拆卸以及包装运输费用、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因素在内的费用进行一并补偿;
最后,对于提前搬离的奖励费用以及快速
拆迁的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