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作为
形成权的一种特质,理应不受
诉讼时效规则的限制。
换言之,抗辩权主要在于阻碍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
在该问题上,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身就构成抗辩权体系之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然而,当时间阶度过后,该抗辩权便视为永久丧失,因此自然无需考虑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若相对方率先提出某种形式的请求权,您才有权基于此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反之,如相对方未曾提出请求,那么对于您而言,所谓的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