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未成年人范畴中,若父母存在财务问题导致遗留下不明
债务情况时,其名下的财产是无法得到执行的。
这主要是基于父母需要对自身财务行为负全责,并且我国并不存在有“
父债子还”这样的法律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子女本身无需对父母所产生的债务负担还款义务,故而父母的债务也就无权通过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来解决。
然而,若父母出于逃避债务之目的,故意将其财产转至子女名下,那么此时,法院将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转移至子女名义之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另一方面,假如欠债的父母不幸离世,且
子女继承了他们所属的遗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子女名下属于获赠遗产的那部分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但法院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子女依
遗嘱需要缴纳的
税费以及应付的债务等遗产,进行合法的执行。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人需以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及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