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普通护照签证页面的使用量即将达到上限之时;
2.如果持有普通护照的
有效期尚不足六个月,或虽达六个月或更久,但却存在相关材料证明其有效期与前往目的国的规定不符之情况;
3.当申请人身患手指疾患并已康复可进行指纹采集之际;
4.对于原持有普通护照因到期而失效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再次提交申请以更换新的普通护照。《
护照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