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失去对自身行径判断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智能残疾人士,倘若其在
法律行为过程中存在
违规行为,我们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
行政处罚宽大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