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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申请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申请人应携带来自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页、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现有婚姻证明等必要资料,同时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撤回婚姻请求书,以及能够充分说明自身受到胁迫而缔结此婚姻的实质性证据材料。
接下来,登记处的专业工作人员将对上述所有呈交的证件和证明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检验。
然后,申请人须在婚姻登记官面前亲身使用指定的格式起草并签署《撤回婚姻申请书》,同时需在“声明人”一栏中亲笔签字确认;
接着,申请人需要当众宣读自己所撰写的申请书,由资格深广且经验丰富的婚姻登记官担任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中签字;
最终,双方当事人需在“监誓人”的见证下宣誓庄重声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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