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特定条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
起诉决定。
《
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起诉可细分为法定不起诉与
酌定不起诉两大
类别。
所谓法定不起诉,具体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案件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举的6种情形之一,亦或是
犯罪事实并非由
犯罪嫌疑人实施,那么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当某案件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定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时,同样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至于酌定不起诉,则是指在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