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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放弃

当出租方有意图将其租赁物出让时,应提前给予承租方充分时间进行了解和决策,具体而言,出租方需在出让前合理的时间段内向承租方发送正式通知。
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若承租方未能就购买意向作出明示表示,那么将被视作其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样地,如出租方委托拍卖行对租赁物进行公开拍卖,也应在拍卖活动预定开始五日前提交详尽通知给承租方。
如果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参与到该次拍卖会中,同样将被视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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