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计算了
侦查羁押期限之后,该期限仍然有可能被再度延长。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可能应判处至少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了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但案件仍然未能得到
侦查终结,那么对于此情况可编制《关于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指导文件》,一旦获得授权就可以进一步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