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土地应付
土地使用税的事宜,根据现行立
法规定,该税收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者来承担缴纳责任。
换言之,若涉及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单位及个体将其土地进行出租,则这笔税金应当由出租方负责承担;
反之,若是以免收土地使用税资格的单位或
个人出租土地,按照规定来说,土地使用税理当由
承租方负担。
关于
土地租赁权,其是土地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并由此获取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使用以及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订立契约从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那里获得的土地占有、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收益权。
相较于土地使用权而言,土地租赁权缺少了一项处分权。
土地租赁权主要涵盖了土地
转租、农村土地转包以及城市土地出租等多种形式。
土地租赁权可以被划分为有期限的或者无期限的两种类型,然而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仅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
在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是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出租方是
土地承包者,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们除了收取承租人所缴纳的地租之外,还需履行自身与集体之间的
承包合同义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所签署的土地
租赁协议是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
此外,我国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我们采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对于那些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选择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
承包。
同样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人没交,那税务机关就有权向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