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当事各方并无特别协商约定,那么电子商务买卖合意的生效日期即视为预定订单得以顺利完成的时刻。
自买方成功提交订单之时起,便与卖方达成了线上交易协定,双方均应对此合同严守其约。
在这份合同中,
消费者的首要义务在于支付相应的货款,而作为供应商,他们所承担的最重要职责便是按期进行货物交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卖方未能如期履行交货义务,进而擅自取消订单的行为无疑不符
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此情形,买方有权利依法向卖方
申诉违约责任。
尽管根据《民法典》第491条我们得知
当事人可对合同内容自行做出“特约商定”,但需要警惕的是,如若此类约定仅为卖方独自拟订的格式条款,且未能充分履行提醒或阐明义务的话,那么这样的条款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
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
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